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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修訂的解讀
一、修訂背景
根據《食品安全法》,2010年原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工商總局、原質檢總局、原食品藥品監管局五部門聯合制定印發《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按照《規定》逐步開展,取得了一定的經驗與成效。2015年《食品安全法》修訂,強化了風險監測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風險發現和預警作用。2019年《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修訂,進一步細化了風險監測會商通報等有關要求。為加強依法行政,國家衛生健康委啟動了《規定》修訂工作。
二、修訂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充分發揮風險監測在食品安全風險管理中的基礎性作用,強化食源性疾病等風險的早發現、早通報、早預警;二是強化風險監測相關部門間交流協作,加強信息共享與風險會商,在結果分析、流行病學調查等方面增強部門合力;三是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風險監測專業技術機構、醫療機構等的職責與工作要求,壓實相關責任。
三、修訂主要內容
(一)增加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職責。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補充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落實風險監測工作任務,研判食品安全風險,形成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報告等職責內容。
(二)明確國務院相關部門在風險監測工作中的職責定位。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及各部門職能定位,明確衛生健康部門重點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線水平、標準制定修訂和風險評估專項實施風險監測;海關、市場監督管理、糧食和儲備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配合開展不同環節風險監測。
(三)增加食源性疾病相關職責要求。包括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組織協調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加強流行病學能力建設等職責內容。增加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具體承擔食源性疾病監測報告工作任務的職責要求。強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保護事故現場,通知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的職責,提高應對處置效率。
(四)細化了風險監測結果通報和會商機制要求。對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風險監測結果通報的要求予以細化,增加對食源性疾病結果的通報。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增加了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牽頭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會商的工作機制,依法明確了相關的具體工作要求。
(五)闡明能力建設要求與相關法律責任。推動落實保障措施,闡明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風險監測能力建設的要求。同時,強化責任意識,對違反《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的行為,強調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信息來源:國家衛生健康委官方網站